政風室
107-12-19
11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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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授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設計本揭露表範本,請有需要者自行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