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非自願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且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暨申請失業認定。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第15日完成失業認定,轉請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