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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7-17
  •  檢核日期:113-04-12

培力就業計畫圖示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程序建立失業者及計畫職缺資料:
    1. 計畫核定後於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統新增職缺,並以公告受理登記七日為原則。
    2. 欲參加本計畫之失業者應親赴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台、據點辦理求職登記,失業者自行填寫求職登記表,並註記時間。
    3. 由櫃檯人員將資料鍵入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統,並勾選專案類別為培力就業計畫。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核定函之核定人數,依下列規定篩選出推介名冊:
    1. 自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統勾選此專案類別之名單或民間團體自行推介符合資格之失業者中篩選,並以計畫需求、核定執行區域內之失業者為優先。
    2. 如登記參與培力就業計畫之失業者數量不足,由就服機構自失業者資料庫裡篩選資格符合之失業者辦理推介,並以計畫需求、核定執行區域內之失業者為優先。(應先電話確認其意願)
    3. 篩選出之失業者名單,由就服機構使用勞保電子閘門查詢其加保情形。
    4. 確認其資格無誤製作推介名冊(含可勾選錄取、不錄取,並註記未錄取原因等欄位)併送民間團體辦理面試遴選。
  3. 民間團體依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之推介名冊,應於一週內完成面試,將加蓋承辦人及主管章之遴用結果,回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含未錄取原因,得用傳真方式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用人員人數與資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回覆民間團體核定派工函得以傳真方式辦理(傳真函上須蓋用承辦人及主管章)。
  4.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核對民間團體之人員遴用結果、延用人員以及專案管理人後,將其人員資料建檔(如有部分工時者亦應註明),並印製該項計畫之人員進用名冊存檔備查。
  5. 民間團體自收悉核定派工函,進用人員始得開始上工,並將實際上工人員及日期通知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民間團體之計畫,自本會核定函發文日起二個月內須完成人力之推介、遴用、報備、核定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