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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公務員貪瀆不法行為獎勵及保護
發布單位

政風室

發布日期

107-10-01

檢核日期

1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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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9


該如何檢舉公務員貪瀆不法行為?檢舉公務員貪瀆不法行為有何獎勵、保護措施?

  1. 如果您知悉任何有關本機關公務員貪瀆不法情事,請利用檢舉管道告訴我們,並請詳細列舉人、事、時、地、物;如非屬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情事,請逕向法務部廉政署提出檢舉。

  2. 依據行政院頒訂『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書面檢舉者,應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

  • 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貪污瀆職事實。

  • 證據資料。

  • 以言詞檢舉且內容具體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且內容具體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1. 依據行政院頒訂『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舉發公務員貪瀆不法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法務部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金額最低新臺幣30萬元,最高可達新臺幣1,000萬元。

  2. 依據行政院頒訂『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給予獎金:

  • 檢舉事實與判決書所載之事實不符。

  • 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瀆職嫌疑而檢舉。

  • 共同實行或教唆、幫助他人犯貪污瀆職案件。

  • 對於公務員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後再行檢舉。

  •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未提出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

  • 委託他人檢舉、以他人名義檢舉或受委託而檢舉。

  1. 依據行政院頒訂『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受理檢舉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2. 此外,為保護檢舉人,受理檢舉之政風單位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檢舉書、筆錄或其他相關資料,均嚴加保密,承辦人員如有洩密情事,將會依刑法及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