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室
109-03-09
1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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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 請多加利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台」,規劃或選修廉政倫理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