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分署「111年度青年職涯發展中心網站系統優化建置與維 護資訊服務」尚於保固期間內,惟經多次與瑄品公司聯繫履 行保固事宜,並於113年8月19日以旨揭公函請瑄品公司於通 知期限內完成保固維護項目,惟迄今未獲處理。
二、查瑄品公司未履行保固責任,且應受送達人地址不明,致旨 揭文書無法送達(本件文書自公告後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 應受送達人瑄品公司得隨時前來本分署領取,並應盡速派員 主動聯繫。
三、請瑄品公司應於113年12月19日前完成網站瑕疵修復事宜, 倘未於上開期限辦理完成,將依契約書第13條規定:「屆期 不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 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保固保證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