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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逾108年7月10日未換發新式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性說明
發布單位

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

發布日期

108-07-09

更新日期

113-01-18

檢核日期

113-04-12

點閱人氣

197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意旨,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108年7月10日前未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實務上因個案或有其特殊情形須予個別協助,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各單位於108年7月11日以後如遇民眾仍執舊制手冊(綠色),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