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113年度「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徵求培訓單位申請一案
發布單位

訓練推廣科

發布日期

113-01-02

更新日期

113-01-17

檢核日期

113-02-21

點閱人氣

72


主旨:公開徵求113年度「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受託訓練機關(構),辦理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含出勤考核)、發證等事宜。

依據:

一、 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第3條。

二、 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徵選受託訓練機關(構),訓練作業期間自本分署核定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辦理。

二、申請參加徵選受託訓練之機關(構)(以下簡稱申請機關(構))之資格應符合下列之一:

         (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公益慈善、醫療、護理或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團體。

         (三)設有醫學、護理學、社會工作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大專校院。

三、申請程序及文件:申請機關(構)依「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規定,檢送訓練機構申請  辦理檢附之文件及年度實施計畫書1式5份(以A4 版面印製,內文以14 號字編撰)及可編輯之電子檔,相關編製情形將納入評分考量。年度實施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開班計畫表(本分署服務轄區內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七縣市,符合本案辦理之資格條件者提出開班訓練計畫申請)。

(二)班別計畫表(預定辦理本訓練之班別、訓練期程、上課時間、訓練人數、訓練時數、辦理方式、訓練對象、訓練場所、建物安全情形、設備設施說明、課程大綱編配及時間配當預定進度表、翻譯方式、收費、退費原則)。

(三)師資名冊。

四、收件截止日期及地點:申請機關(構)應將申請文件書面於信封標示本案名稱、申請機關(構)名稱及地址。並於113年6月30日下午5時前送達本分署(地址: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3樓),逾時恕不受理,並於信封右上角註明「113年度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字樣。經本分署收件初審後,資料不齊者,請於通知日之次5日完成補正程序,未補正者,不予審查。

五、年度實施計畫書審查程序:

(一)本分署成立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機關(構)年度實施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本分署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視需要請申請機關(構)進行簡報及現場答詢,並得實地勘查訓練場地。

(二)審查項目及權重如下,各評分子項之審查內容詳附件「資格審查表」:

(1)申請表(25%)。

(2)申請資格(25%)。

(3)訓練實施計畫書(25%)。

(4)授課人員資格(25%)。

(三)總滿分為100分,總分達70分以上者,始得納入委辦對象。本分署得採協商措施,就所有審查項目洽申請機關(構)協商更改年度實施計畫書內容之權利。

六、申請機關(構)年度實施計畫書如經本分署審查合格,另行通知辦理後續委辦及簽約事宜。

七、本案聯絡人:陳蕙蘭小姐,聯絡電話:(02)8995-6399轉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