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減低失業者(高齡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二、適用對象
勞工資格:
- 為失業高齡者。
- 為失業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 非自願性離職。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 因就業有交通往返、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或需租屋居住事實(搬遷後居住處所或租屋處所需距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內)。
- 符合申請要件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30日,得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 申領期限
-
類別 | 申領期限 |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 勞工於連續受僱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
搬遷補助金 | 勞工於搬遷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
租屋補助金 | 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 補助金額
津貼類別 | 補助標準及金額 |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 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 | 1,000元/月 |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 2,000元/月 |
70公里以上 | 3,000元/月 |
搬遷補助金 | 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 |
租屋補助金 | 自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
- 補助期限最長12個月。
註: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