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避免雇主因經濟不景氣致虧損或業務緊縮而裁減員工造成失業,勞動部辦理僱用安定措施,由政府提供勞工減班休息期間薪資補貼之方式,以達持續僱用、減少失業之目的,穩定勞雇關係。
二、適用對象
(一)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 於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內,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
- 與雇主協議減班休息起迄期間達30日以上,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
- 屬全時勞工或勞雇雙方已約定固定工作日(時)數或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
- 實施減班休息前,以現職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達3個月以上;或辦理僱用安定措施前,已受僱現職雇主,且領取薪資補貼前已受僱1個月以上者。
- 未具請領薪資補貼之事業單位代表人、負責人(含委任經理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身分者。
(二)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上開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三)公告適用之勞工:
- 112年12月27日第1次公告:受僱於橡膠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旅行及其他相關服務業7行業之勞工,且需符合上開條件。
- 113年6月27日第2次公告:受僱於橡膠製品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5行業之勞工延長辦理期間,且需符合上開條件。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一) 減班休息勞工自實施減班休息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向工作所在地轄區之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申請,或透過台灣就業通線上申辦系統提出申請。
(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期間內,勞雇雙方已於公告日前協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達30日者,應於公告日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四、補貼標準及期間
(一)核發標準:
- 按減班休息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個月至前3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差額之50%發給,但受僱未滿3個月者,依其於現職單位實際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薪資補貼,以每月最高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最高月投保薪資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月基本工資差額之50%發給。
- 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最低以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數額核算。但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部分工時勞工,不在此限。
- 薪資補貼金額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百位數。
(二)補貼額度及補貼期間:
- 1個月以30日計算,發給1個月。最末月減班休息之日數不足30日時,若為10日至19日者,發給半個月;若為20日至29日者,發給1個月。
- 領取薪資補貼期間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主,另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之期間未中斷者,被保險人領取薪資補貼,其合併領取期間以24個月為限;該公告辦理期間中斷者,其領取補貼期間重新計算。
- 同一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得依規定分別申請薪資補貼。
- 不得同時領取「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之訓練津貼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 依112年12月27日第1次公告辦理者,補貼期間最長為6個月。
- 依113年6月27日第2次公告辦理者,與112年12月27日第1次公告辦理期間(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合併計算領取最長12個月。
五、聯絡資訊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02)8995-6399 分機1411
(受理轄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六、啟動情形
(一)勞動部112年12月27日第1次公告,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辦理僱用安定措施。
(二)勞動部113年6月27日第2次公告,自113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辦理僱用安定措施。
七、線上申辦
台灣就業通僱用安定措施線上申辦專區https://special.taiwanjobs.gov.tw/internet/2023/hirestabl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