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跨域就業津貼
發布單位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發布日期

112-12-25

檢核日期

113-04-11

點閱人氣

573


一、目的

減低失業者(高齡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二、適用對象

勞工資格:

  1. 為失業高齡者。
  2. 為失業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 非自願性離職。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2. 因就業有交通往返、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或需租屋居住事實(搬遷後居住處所或租屋處所需距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內)。
  3. 符合申請要件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30日,得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4. 申領期限
  • 類別

    申領期限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勞工於連續受僱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搬遷補助金

    勞工於搬遷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租屋補助金

    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1. 補助金額

    津貼類別

    補助標準及金額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

    1,000元/月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2,000元/月

    70公里以上

    3,000元/月

    搬遷補助金

    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

    租屋補助金

    自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2. 補助期限最長12個月。

註: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