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申請文件
發布單位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發布日期

112-12-22

更新日期

113-01-17

檢核日期

113-04-11

點閱人氣

1479


一、目的
提供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但未聘僱之家庭雇主補助金,以提高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之意願。

 

二、適用對象

(一)個人雇主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以下簡稱審查標準) 之雇主,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照顧符合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之被看護者。

(二)勞工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含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1.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2.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3.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 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4.完成經中央衛生福利 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 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一)雇主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
(二)聘僱照顧服務員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達40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1個月以上。

(三)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四)後續聘僱每滿3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四、補助額度
(一)補助金額:本辦法之補助金,以每一被看護者發給雇主每月新臺幣一萬元,合計最長以12個月為限。
(二)補助限制: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則不予核發補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雇主補助金

(一)同一被看護者,已發給雇主合計滿12個月補助金。

(二)照顧服務員為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其配偶、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其配偶。

(三)雇主及受推介之照顧服務員,未於7日內將推介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四)不實申領。

(五)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推介單位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六)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與申請案聘僱之照顧服務員發生勞資爭議,經查屬實。

(七)雇主已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