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運用僱用獎助措施,提高雇主僱用意願,協助弱勢失業勞工就業。
二、適用對象
(一)事業單位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二)勞工資格
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特定對象如下:
(1)高齡者。
(2)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
(3)身心障礙者。
(4)長期失業者。
(5)獨力負擔家計者。
(6)原住民。
(7)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8)更生受保護人。
(9)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10)二度就業婦女。
(11)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一)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就業諮詢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二)雇主須連續僱用勞工滿30日,始得於僱用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一)獎助金額
※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1.僱用高齡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15,000元。
2.僱用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13,000元。
3.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11,000元。
4.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9,000元。
※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1.僱用高齡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80元,每月最高發給15,000元。
2.僱用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70元,每月最高發給13,000元。
3.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60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1,000元。
4.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50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9,000元。
(二)獎助期限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12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