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如符合上述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五)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六)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