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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作津貼(就業服務法)相關表單(107.08.01)
發布單位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發布日期

103-02-19

更新日期

113-01-17

檢核日期

113-04-11

點閱人氣

6629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臨時工作津貼人員適用對象之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者。

第一項所稱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