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6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
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
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形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註:本中心業務主要為移工申請部分,移工不告而別非屬本中心業務。)
外國人逃逸之責任歸屬情況,因所提資料有限,請逕向當地主管機關(勞工局)及勞委會(電話:02-8590-2866)洽詢!若您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詢問,電話:22983060#112 邱先生,本中心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 平安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