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小組
102-07-03
113-01-19
1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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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法16條第4項: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小豪未領滿6個月的失業給付,且也沒有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故得於再次申請後領取兩個月的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