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小組
102-07-03
113-01-19
113-05-10
3505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 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小豪除原本發給之月投保薪資60%外,因另有扶養未成年子女及眷屬,每人可加計10%,本應可加計30%,惟法條規定最多僅加計20%,故小豪之失業給付金為月平均投保薪資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