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有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事由者,經勞委會會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勞委會核准轉換或廢止聘僱許可之日起60日內,依規定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
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60日,並以一次為限。
小紅須先至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之申請,以利後續轉換作業之進行。相關申請表件可至以下網址下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下載專區>各類移工申請表>)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