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小組
102-07-03
113-01-19
1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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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職字第0940501993號函 本法失業給付申請人,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為顯示具有繼續工作之意願,會採取多元之積極尋職行為。故若申請人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後,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檢附就業與否回覆卡,則視其具有工作意願之求職行為,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回覆卡,可視為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之求職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