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小組
102-07-03
113-01-19
1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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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7月14日勞保1字第0930030042號函略以:「有關被保險人申請 失業給付,其離職退保單位之認定...因於其再就業之日起已喪失失業勞工之身分,自無法以原失業原因(非自願離職)請領失業給付,故於其重新就業而自行離職時,不得以前非自願離職退保單位所開具之證明書辦理求職登記。」 →因小豪於再就業之日起已喪失失業勞工身分,故不得以原失業原因繼續請領原剩下兩個月的失業給付,而應以新失業原因重新再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