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職字第0940501602號函
「失業給付申請人於失業再認定期間重新就業後14日內,如不能適應新工作而自行離職,仍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繼續請領未領滿之失業給付。...」,係為提升失業勞工再就業之意願,俾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順利推介就業,而放寬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
勞保1字第0940029183號令
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十四日內自行離職時,得以該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
依勞委會93年9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30206371號函規定:「依上揭令釋請領失業給付者,仍應有14日之推介就業等待期,俟等待期屆滿仍未就業者,始予以失業認定」。依上開規定,申請人應於14日等待期後辦理失業認定。
小豪於一星期內離職,符合14日內之要件,故可繼續請領原失業給付。惟亦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之要件,仍應有14日之等待期,待主管機關為失業認定後方繼續給付原本剩下兩個月的失業給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