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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好聽人家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推介卡推介就業者,可以申請求職交通補助,是真的嗎?
發布單位

資訊小組

發布日期

102-07-03

更新日期

113-01-19

檢核日期

1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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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六條
非自願離職者、獨力負擔家計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中高齡者、長期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生活扶助戶。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七條
申請前條補助金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八條
第六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前項補助金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九條
領取第六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如果阿好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以申請求職交通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