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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芳於職訓期間申請職訓生活津貼,於職訓結束後,可否申請失業補助金?
發布單位

資訊小組

發布日期

102-07-03

更新日期

113-01-19

檢核日期

1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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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1


就業保險法第28條
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仍以第十六條規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於完成失業認定後,請領職訓生活津貼或失業給付金之先後順序與請領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