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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阿好辦理失業再認定期間,開立推介卡推介工作給阿好,阿 好如果不想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的工作,那她可不可以繼續領失業給付?
發布單位

資訊小組

發布日期

102-07-03

更新日期

113-01-19

檢核日期

1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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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就業保險法第15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就業保險法第13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如果阿好不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5條的規定,那阿好就不能再申請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