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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豪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為維持生計,在家做手工貼補家用,這樣對他的失業給付金額是否有影響?
發布單位

資訊小組

發布日期

102-07-03

更新日期

113-01-19

檢核日期

1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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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2


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就業保險法第31條:
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保險法第36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