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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芳領了4個月的失業給付後參加職訓,於職訓期間未辦理再認定,則職訓期滿後如何請領失業給付?
發布單位

資訊小組

發布日期

102-07-03

更新日期

113-01-19

檢核日期

1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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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就業保險法第28條
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仍以第十六條規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職訓期滿而未能推介就業且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但數額仍以第16條規定之給付期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