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小組
102-07-03
113-01-19
112-07-25
2013
就業保險法第28條 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仍以第十六條規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職訓期滿而未能推介就業且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但數額仍以第16條規定之給付期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