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起源
勞動部在參考歐盟1997年提出的「第三系統就業與區域發展」政策方案精神,及結合「921大地震—以工代賑」、「災區重建大軍就業方案」及「永續就業工程計畫」的本土經驗,於2001年以「讓失業者在地永續就業」為理念進一步擴大發展成為「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期藉由第三部門在地方的活力,推動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建構促進就業合作夥伴關係,進而滿足社會需求,凝聚社會力量,創造在地就業機會。
二、計畫目的
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透過促進地方發展,提升社會福祉之計畫,創造失業者在地就業機會。
三、補助對象
凡於中華民國境內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得申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本方案所稱之民間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及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
四、補助內容及原則
(一)用人費用:
1.進用人員:依工作性質及各職務工作需求,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補助,且每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2.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投保單位負擔部分,應實報實銷:
(1)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八千七百六十九元。
(2)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六百四十九元。
(3)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職務三年以上經驗,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六百四十九元。
3.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二千五百三十元,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投保單位負擔部分,應實報實銷。
(二)其他費用: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