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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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職字第0940501602號函 「失業給付申請人於失業再認定期間重新就業後14日內,如不能適應新工作而自行離職,仍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繼續請領未領滿之失業給付。...」,係為提升失業勞工再就業之意願,俾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順利推介就業,而放寬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 勞保1字第0940029183號令 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14日內自行離職時,得以該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 小豪於一星期內自行離職,符合再就業未逾14日之要件,故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繼續請領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