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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豪領了四個月的失業給付後,經就服機關推介找到新工作,但上班一星期後覺得不適應而離職,可否領取原本剩下兩個月的失業給付?

發布單位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發布日期

102-07-03

更新日期

115-05-12

檢核日期

11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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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2


勞職字第0940501602號函
「失業給付申請人於失業再認定期間重新就業後14日內,如不能適應新工作而自行離職,仍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繼續請領未領滿之失業給付。...」,係為提升失業勞工再就業之意願,俾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順利推介就業,而放寬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

勞保1字第0940029183號令
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14日內自行離職時,得以該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

小豪於一星期內自行離職,符合再就業未逾14日之要件,故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繼續請領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