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小組
102-07-03
113-01-19
112-07-25
205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8月11日勞職業字第0920205943號函釋略以:「領取失業給付者若是參加並不符合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短期訓練課程,因該項訓練不符全日制職業訓練之條件,應尚有求職之時間,故其參與訓練期間,辦裡失業再認定時,仍應依規定至少提供2次求職紀錄,亦不得以該次訓練之結訓證明作為求職紀錄之用。」 如果阿好不是參加可以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全日制職業訓練課程,應還有求職時間,所以仍然要提出兩次求職紀錄以辦理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