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小組
102-07-03
113-01-19
112-07-25
1889
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二項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阿芳如有領取職訓生活津貼,即不可同時請領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