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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及方式
發布單位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發布日期

102-07-18

檢核日期

113-11-18

點閱人氣

9140


適用對象

凡年滿15歲至65歲受僱勞工(含本國籍勞工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以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者。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非自願離職。
二、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三、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四、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上述所稱非自願離職,指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6月26日勞保1字第1020140378號令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所定「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包括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應備文件

 

初次申請應備文件:
一、原投保單位之離職證明書(須載明足供認定非自願離職之事由)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二、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四、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五、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失業再認定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2次(含)以上求職紀錄。(求職紀錄須為當次認定申請日前30日內之紀錄)
三、如欲變更受扶養眷屬者,請比照初次申請攜帶受扶養眷屬身分證明文件。


※需本人親自至各公立就業服務構(本分署及臺北市聯絡資訊)辦理惟優化服務流程及便民服務,於112年7月3日新增【失業給付初次申請-線上預填申請書】服務,提供申請人於親自辦理前,可先於台灣就業通網站之會員專區中,預為填寫求職登記表及失業給付申請書,至實際親自辦理時告知就服人員已線上填寫申請書,即可節省後續服務時間(線上填寫完畢不代表已提出申請,提出申請之行為仍需本人親自至各公立就業服務構提出申請)。
※未檢齊規定文件者,應於7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申辦所需相關表件,請見「下載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