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申請人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一、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二、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
註:101年7月11日修正施行之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
契約屆滿離職,符合非自願離職規定並請領失業給付者,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
滿前,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給付標準及期限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請領手續
符合條件之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直接(或郵寄方式)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
一、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如有不明之處,請逕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轉2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