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期間:
一、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最長發給9個月:
1、申請人非自願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
2、申請人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領滿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二、受領失業給付未領滿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
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
貼,以發給原給付期間為限;合計領滿給付期間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
起算。
三、領滿給付期間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
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領滿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失業給付者,本
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四、前揭所稱「本保險」是指就業保險,因此,與勞保年資無關。
●給付金額: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
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三、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
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
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
除。
四、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給付內容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算為主,並將由該局核發。本分署僅辦理有關認定及求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