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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9-11
  •  檢核日期:113-09-11

年滿15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本國籍。
  2.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3.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 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符合前項第二點之參訓學員報名時,另應檢附有效期間之臺灣地區居留證及臺灣地區配偶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符合前項第三點之參訓學員報名時,另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對象,應檢附臺灣地區居留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對象,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及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影本。
※符合前項第四點之參訓學員報名時,另應檢附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及本部核發之聘僱許可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