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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12-31
  •  檢核日期:113-09-11

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本國籍。
  2.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3.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4.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