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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9-11
  •  檢核日期:113-09-11

訓練對象:

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