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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0-04-29
  •  檢核日期:113-01-15

申辦項目 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業務介紹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得由該外國人或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符合後協助辦理轉換作業。

申辦對象  符合承接聘僱外國人之雇主。

申辦方式

  1. 廢止原雇主之聘僱許可,申請轉出外國人者,外國人經限期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應檢附文件:
    1. 申請書。
    2. 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雇主之聘僱許可,並限期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證明文件。
    3. 外國人護照及居留影本。
    4. 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證明文件。
      或符合規定,得自行於「移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登入資料者。
  2.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之身分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申請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3. 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僱用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海洋漁撈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4. 符合第六條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
    5. 求才證明書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6. 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7.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聘僱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開具之證明文件。
    8. 雇主持招募許可函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免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文件。

申辦地點

  1. 基隆就業中心:洽詢電話:02-24225263
  2. 羅東就業中心:洽詢電話:03-9542094
  3. 花蓮就業中心:洽詢電話:03-8323262
  4. 玉里就業中心:洽詢電話:03-8882033
  5. 金門就業中心:洽詢電話:082-311119

三重就業服務站 (自104年7月1日起委辦新北市政府),洽詢電話:02-29767157

板橋就業服務站 (自105年7月1日起委辦新北市政府),洽詢電話:02-29598856

中和就業服務站 (自105年7月1日起委辦新北市政府),洽詢電話:02-2246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