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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5-07-14
檢核日期:114-07-09
轉出
申請轉出對象及條件: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得由該外國人或原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經勞動部核發同意轉換函或延長轉換函之翌日,由系統自動傳輸外國人轉換雇主資訊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完成外國人轉出登記程序。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
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
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轉換期限:
外國人轉換期間為轉出外國人資料登錄日期之翌日起60日內。
轉出流程:
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轉出,於勞動部「外國人線上申辦系統」申請外國人轉出或延長轉出案件時,登打外國人基本資料及轉換雇主必要資訊並取得「外國人轉換雇主資料登記序號」,再填寫該序號至外國人轉出或延長轉出案件當中。待勞動部核發轉換許可函或延長轉換函時,由系統自動傳輸外國人轉換雇主資訊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完成外國人轉出登記程序。
外國人與新雇主參加協調會,媒合成功即開立接續聘僱證明書。
接續聘僱之雇主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日起3日內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
接續聘僱之雇主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若轉出公告60日或再展延120日到期外國人未有新雇主承接,則原雇主負責將外國人送出國。
承接登記
法令依據: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7條」下列順位協助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
第1順位
:持招募許可函,且被看護者具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公告中屬嚴重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者,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第2順位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被看護者具審查標準第18條公告中屬嚴重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者或具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稱外國技術人力辦法)第31條公告中屬嚴重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者,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第3順位
:持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招募許可函,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屬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者,依審查標準第12條
(附表一)
計算累計點數達
10點以上
。
第4順位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於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屬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者,依審查標準第12條
(附表一)
計算累計點數達
10點以上
。
第5順位
: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屬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者,依審查標準第12條
(附表一)
計算累計點數達4
點以上
。
第6順位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屬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者,依審查標準第12條
(附表一)
計算累計點數達4
點以上
。
第7順位
: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以第4順位或第6順位辦理。
製造業雇主依審查標準第25條之1規定(製造業增額5%),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以第4順位辦理,且不得「跨業承接」和「自轉自接」。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多元陪伴照顧工作」,以第3順位或第5順位辦理。
雇主承接外國人資格:
家庭看護工:(擇一檢附)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年齡未滿八十歲,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
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或病況者。
被看護者1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製造工、營造工、屠宰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廢棄物及資源回收處理工作、海洋漁撈工、外展製造工、外展看護工、外展農務工、廚師、雙語人員、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等工作:(擇一檢附)
核准函。
90日有效期之求才證明書。
雇主承接外國人技術人力資格
:
除了不須檢附核准函以外,其他皆與上列雇主承接藍領外國人資格相同。
承接登記流程:
持核准函或求才證明等相關文件於週一至週五辦理承接登記。
每週四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協調會(外國人應攜帶護照及居留證到場)。
承接登記逾有效期60日未媒合成功欲再承接外國人,應重新辦理承接登記。
注意事項:
雇主申請承接外國人登記應至工作所在地所屬轄區之公立就業機構辦理。
依據勞動部110年8月27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37354號函釋,從110年8月29日起除外國人遭人身傷害或經勞動部專案同意跨業轉換案件外,新雇主不得直接透過雙(三)方合意方式跨業承接,須統一回歸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
雇主自接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接續聘僱證明書之日起,應依規定負雇主責任,並繳交就業安定費(雇主接續聘僱外國技術人力無須繳交就業安定費)。
申辦地點
三重就業服務站 (自104年7月1日起委辦新北市政府),洽詢電話:02-29767157
板橋就業服務站 (自105年7月1日起委辦新北市政府),洽詢電話:02-29598856
中和就業服務站 (自105年7月1日起委辦新北市政府),洽詢電話:02-22461250
基隆就業中心:洽詢電話:02-24225263
羅東就業中心:洽詢電話:03-9542094
花蓮就業中心:洽詢電話:03-8323262
玉里就業中心:洽詢電話:03-8882033
金門就業中心:洽詢電話:082-3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