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雇主申請外國人前辦理國內招募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2條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但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連續刊登2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3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有招募不足者,得於第20條第1項所定招募期滿次日起15日內,檢附刊登求才廣告資料、聘僱國內勞工名冊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向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雇主已依第17條、第19條規定辦理者,就招募本國勞工不足額之情形,應開具求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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