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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5-27
  •  檢核日期:112-07-13

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本國籍。

(二)新住民: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三)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