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16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且非在職者、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董事),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 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 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