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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8-05
  •  檢核日期:113-10-07

創客空間使用及進駐注意事項

  1. 本創客基地空間為免費使用,僅提供創作使用,禁止將本空間做為生產工場。另所使用之材料需由使用者自備。
  2. 使用人員資格權利為個人使用,不得出租、轉讓給其他人使用。
  3. 具學員及準會員資格者僅得申請使用共同交誼空間及共同工作空間。
  4. 申請創客空間使用及進駐須具會員資格。
  5. 申請使用創客基地空間,應填具「創客空間使用申請切結書」(如附表一) ,並於使用前14日可開始提出申請最晚應於使用前3日申請,並以電子郵件或親送等方式於使用時間3日前送達基地。
  6. 申請空間使用時間以1日為原則。
  7. 創客基地空間開放進駐及使用時間:除特殊情況外,每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國定假日不開放。(本分署得依業務執行需求及其他特殊狀況調整開放進駐及使用時間)
  8. 已具本分署會員資格者,得申請進駐創客基地空間,應提送「創客空間進駐計畫書」(如附表三),一併填具「創客空間進駐申請書」(如附表二)及切結書,以電子郵件、傳真、掛號郵寄或親送等方式送本分署,經本分署審查通過後(審查作業原則如第11點),依據所提進駐期程申請進駐。
  9. 申請空間進駐時間最長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
  10. 使用人員應負下列義務:
    1.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本要點及本分署相關規定。
    2. 配合本分署所辦理之輔導研習、推廣宣導、成果發表等活動,分享知識技能、實作經驗並提供製作物展示。
    3. 配合本分署針對活動實況或製作物,進行拍照紀錄作品及肖像等,做為展示、文宣及其他用途使用。
    4. 與其他人員共享及維護空間環境、工具設備等。
    5. 進駐或使用空間內容應與原申請許可項目相符。
    6. 核准進駐或使用空間後,不得閒置。
  11. 申請使用及進駐流程圖(如附表四)
  12. 創客基地進駐計畫書審查作業原則(如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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