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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6-03
  •  檢核日期:113-09-11

目的-為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托育人員職業訓練,促進中高齡者、婦女及一般失業者就業。

依據:勞動部112年2月24日勞動發訓字第1110526495A號令修正「辦理照顧服務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補助申請期間-詳如公告內容(請於本分署規定期限內遞件申請)

©計畫內容-

一、托育人員訓練由本分署公告受理轄內訓練單位提送訓練計畫

二、分署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應送經訓練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准後,由分署核定公告通過之訓練單位及班次,並據以發函通知訓練單位。

©審查方式:分署先進行書面審查,並召開審查會議,針對訓練單位之前三年辦訓績效、行政作業執行能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師資及訓練課程規劃內容等項目,進行審查。


注意事項:

1.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