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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9-11
  •  檢核日期:113-01-17

訓練對象:

年滿15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且非在職者、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董事),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 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 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具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並取得工作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