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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5-27
  •  檢核日期:113-09-11
  1. 計畫目的:加強運用原住民團體在地資源,推動辦理原住民重點地區及偏遠部落職業訓練,以提昇當地原住民工作實務技能,促進就業,俾提昇其經濟生活水準。
  2. 民間代訓廠商資格:
    1. 第1類:依法登記之原住民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者。並依法向法院登記有案者,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
    2. 第2類: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
    3. 第3類: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機構,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
  3. 報名方式:臺灣就業通線上報名:https://course.taiwanjobs.gov.tw/;或洽各訓練單位報名。(詳參課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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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1.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