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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5-01-15
  •  檢核日期:115-04-21
  1. 本國原住民失業、待業或轉業適訓身分者參訓,該等對象之開訓人數須佔每班次實際開訓人數70%以上方得開班。
  2. 開放30%名額給一般國民之失(待)業者參訓,年滿15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且非在職者、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董事),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就業保險人非自願性或自願性失業勞工。
    2. 特定對象之失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