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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9-11
  •  檢核日期:113-09-11
  1. 本國原住民失業、待業或轉業適訓身分者參訓,該等對象之開訓人數須佔每班次實際開訓人數70%以上方得開班。
  2. 開放30%名額給一般國民之失(待)業者參訓,資格如下:
    1. 年滿15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且非在職者、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董事),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2. 具中華民國國籍。
    3. 新住民: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4.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 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 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5.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