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就業市場造成之衝擊,由政府提供部分薪資差額補貼予減班休息勞工,以協助穩定就業。
二、適用對象
- 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 本計畫實施期間(109年1月15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始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
- 計畫實施期間,勞雇雙方協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
- 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或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
- 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上開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減班休息勞工自實施減班休息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向工作所在地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申請薪資差額補貼。

♦依「工作所在地」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
臺北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新北市:新北市勞動雲
基隆市:基隆市政府社會
宜蘭縣: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花蓮縣:花蓮縣社會處
金門縣: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連江縣:連江縣政府民政處
四、補貼標準及期限
- 核發標準(自110年7月1日起):
- 按實施減班休息日前6個月內(該6個月內另有減班休息者,不列計;並向前推算滿6個月),現職雇主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與申請補貼當月之協議薪資(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薪資)計算差額後,依下列分級標準核發,最長發給24個月。
補貼等級 | 薪資差額 | 補貼額度 |
第1級 | 7,000元以下(含) | 每人每月3,500元 |
第2級 | 7,001-14,000元(含) | 每人每月7,000元 |
第3級 | 14,001元以上(含) | 每人每月11,000元 |
- 協議薪資最低以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數額核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非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不在此限)
- 補貼額度及補貼期間:
- 薪資差額補貼按月發給,每月最高不得超過11,000元,最長發給24個月。
-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現職雇主者,得依規定分別申請薪資差額補貼,每月合計最高不得超過上開數額。
- 最末月減班休息之日數不足30日時,若為10日至19日者,發給半個月;若為20日至29日者,發給1個月。
- 不得同時領取「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之訓練津貼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五、聯絡資訊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02)8995-6399分機1411
受理轄區(勞務所在地):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申請件郵寄送達: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