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更新日期:113-10-04
  •  檢核日期:113-10-28
  1. 適用本計畫之事業單位為花蓮縣轄內,受震災影響嚴重衝擊營運而減少正常工時,並利用該減班休息時段安排訓練課程,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1. 投保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事業機構或團體。
    2. 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前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核准設立登記所在地為花蓮縣
    3. 與受僱之勞工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每月75小時以上,並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辦理通報。
    4. 安排前款勞工,參加每月75小時以上之訓練課程
    5. 切結於訓練期間持續僱用參訓勞工3個月以上,並維持整體勞工僱用規模達90%以上,且每月發給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 適用本計畫之參訓勞工,為所屬事業單位因受震災影響嚴重衝擊營運而減少工時,利用減班休息時段安排其參加訓練課程,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 本國籍勞工。
  2.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3. 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