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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1-18
  •  檢核日期:113-04-12

事業單位為民營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得申請本計畫之訓練輔導或補助。

  1. 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在51人以上者。

  2. 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51人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具有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為合格者,且於申請書面資料交寄日仍有效。

    2. 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或「國家人才發展獎」。

    3. 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經分署認定已具有辦訓能力而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4. 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3年以上,且未繼續申請該計畫。